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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广州公司

注册广州代表处说明

2014-04-27 20:27:00  作者:

一、代表处的介绍
注册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国外很多公司为避免盲目进入一个新兴市场,会先对该国或地区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及初步业务联络,为以后正确的投资打下基础。
代表处没有注册资本要求,设立、管理较为简单,因而,设立代表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

二、代表处的经营范围
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外资企业代表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代表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 产品展示、 市场调研、 科技交流。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材料
1
)外国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律师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2)外国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1、正本,银行正式信纸,由银行负责人签字并盖银行印章;
2、资信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帐户名称、存款余额及信誉评价;
3、自签发日后半年内有效;
3)外国企业的申请书
1、外国公司正式信纸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除港澳地区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文件;
3、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目的、代表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4)首席代表任命书
1、司正式信纸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除港澳地区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文件;
3、如董事长首席代表,须由另外两名董事加签;
5)首席代表简历
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自高中学历起至现在公司,时间有连续性。
6)首席代表身份证明
1、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在国外长期居住的中国公民交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证;
3、首席代表两寸照片2张;
4、若首席代表为大陆籍,需和上海的涉外人士代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7)涉外办公楼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1、租房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期限在一年以上),由首席代表签署,如房产业主是外籍人士,租约需区内公证处公证;
2、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涉外办公证明复印件(由驻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加盖物业公司章);
4、租赁备案证原件(所属区房产交易中心租赁备案文件);
5、驻在证明(物业提供);
8)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公司营业执照。
9)代表处设立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领取由首席代表签字。
1、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加盖翻译公司的翻译章)。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注册代表处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  
3、企业代码登记 
4、统计登记:  
5、外汇许可证   
6、银行开户    
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9、海关备案登记

五、铭熙企业服务内容
1、国、地税正、副本 
2、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3、企业组织结构代码证正、副本(含IC卡) 
4、公章、财务章、首席代表私章。 
5、广州代表处登记证

六、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特殊行业审批事项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七、联系铭熙
如需进一步查询,欢迎与铭熙企业联系。铭熙企业在编写及整理本说明内容过程中,已尽最大努力确保内容的准确性,若有错漏,铭熙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摘自:广州銘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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