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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服务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准

2014-04-29 20:16:00  作者: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联系铭熙
如需进一步查询,欢迎与铭熙企业联系。铭熙企业在编写及整理本说明内容过程中,已尽最大努力确保内容的准确性,若有错漏,铭熙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摘自:广州銘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更多详情请登录:http://www.china-mx.net   广州注册公司,广州代理注册公司,广州注册香港公司,广州工商注册,广州工商代理,广州代办营业执照,注册广州外资公司,广州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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