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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服务

商标驳回复审

2014-04-29 20:18:00  作者:

一、商标驳回复审的定义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使申请人有机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全面反映其商标申请的客观情况。
但是,应当注意,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便不能对商标样式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3、 有关证据材料

三、异议和上诉
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其提起异议。商标局应对其异议请求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评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应当注意,申请异议复审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异议申请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
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 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 在原有关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四、联系铭熙
如需进一步查询,欢迎与铭熙企业联系。铭熙企业在编写及整理本说明内容过程中,已尽最大努力确保内容的准确性,若有错漏,铭熙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摘自:广州銘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更多详情请登录:http://www.china-mx.net   广州注册公司,广州代理注册公司,广州注册香港公司,广州工商注册,广州工商代理,广州代办营业执照,注册广州外资公司,广州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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