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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4-05-05 17:33:00 作者:
一、怎样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1、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2、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有利于服务业出口;
二、试点省市及时间
扩大试点地区:
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 、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
各地区试点时间(税款所属期):
北京:2012年9月1日
江苏、安徽:2012年10月1日
广东、福建:2012年11月1日
天津、浙江、湖北:2012年12月1日
三、试点行业及税率
试点行业(1+6) | 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率 | 营业税税率 |
交通运输业 | ||
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 | 税率11%、征收率3% | 3% |
水路运输服务 | ||
航空运输服务 | ||
管道运输服务 | ||
部分现代服务业 |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税率6%、征收率3% | 5% |
信息技术服务 | ||
文化创意服务 | ||
物流辅助服务 | ||
鉴证咨询服务 |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税率17%、征收率3% |
四、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的服务有:
1、以旅游观光为目的运输服务:观光索道、游船、漂流、电瓶车等;
2、快递服务;
3、运钞车服务;
4、故障拖车及索引服务等。
不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有:
培训服务(提供技术服务一并进行培训的除外);网吧;网络游戏点卡及游戏中使用的工具;婚姻介绍、职业中介、房地产中介、交友网站、发廊、美容院;建筑物设计包施工;高速公路收费;商场柜台租赁;公证服务;工程监理;建筑图纸审核;代理产品收取代理手续费;电信增值业务。
五、试点纳税人分类
试点纳税人分类: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不含税)为标准
1、未达到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2、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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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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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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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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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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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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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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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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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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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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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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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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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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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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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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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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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举例
某出租车公司为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取得广告收入30万元(不含税),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万元。
出租车运输收入按简易计税、广告收入按一般计税
1、计算运输服务销项税额=100×3%=3万元;
2、计算广告服务销项税额=30×6%=1.8万元;
3、计算销项税额合计=运输服务销项税额+广告服务销项=3+1.8=4.8万元;
4、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合计-当期进项税额
=4.8-2=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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